1、當貯存易燃、可燃油品的
臨海油罐,其頂板厚度小于4mm時,應裝設防直擊雷設備,如避雷針或半導體消雷器等。
2、當貯存易燃、可燃油品的油罐,其頂板厚度大于、等于4mm時,可不裝設防直擊雷設備。但在多雷區(注),當油罐頂板厚度大于、等于4mm時,仍可裝設防直擊雷設備。
3、金屬油罐必須作環型防雷接地,其接地點不應少于兩處,其間弧形距離不應大于30m.接地體距罐壁的距離應大于3m,當罐頂裝有避雷針或利用罐體作接閃器時,每一接地點的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。
4、浮頂金屬油罐可不裝設防直擊雷設備,但必須用兩根截面不小于25`mm^2`的軟銅絞線將浮船與罐體作電氣連接。其連接點不應小于兩處,連接點沿油罐周長的間距不應大于30m.浮頂油罐的密封結構,宜采用耐油導靜電材料制品。
5、金屬油罐的阻火器、呼吸閥、量油孔、人孔、透光孔等金屬附件必須保持等電位連接。